“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關系到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問題,也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為了回應廣大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案件的關切,麗江法院公開發布了四起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通過司法審判,法院在食品安全領域發揮了護航作用,以案釋法,規范市場行為,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誠信經營,為整個社會營造了安全的食品市場環境。

案例一:2023年4月,永勝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被告人張某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并罰金6000元。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某在自己的中藥材商鋪銷售保健品“蟲草強寶”、“蟲草腎寶”和“強龍益腎膠囊”,這些保健品中檢測出西地那非分。據相關通知,西地那非是非法添加的質之一。法院認定,張某某明知銷售的食品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構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張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認罪悔罪,法院依法作出了減輕罰的判決。

案例二:2023年5月,寧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罰金17000元。法院審理查明,王某某在自己的售貨機銷售人用品的同時,以“持久戰神”安全套的名義銷售保健品“養腎王”,這些保健品中檢測出西地那非分。法院認定,王某某的行為構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王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認罪悔罪,法院依法作出了從輕罰的判決。

案例三:2023年7月,古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被告人楊某某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罰金2000元;并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法院審理查明,楊某某在種植蔬菜時使用了止使用的農藥“毒死蜱”,并將使用過該農藥的蔬菜進行銷售。經檢驗,銷售的蔬菜中檢測出農藥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認定,楊某某的行為構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楊某某自首并認罪悔罪,法院依法作出了減輕罰的判決。

案例四:2023年9月,永勝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被告人龍某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罰金5000元。法院審理查明,龍某某在自己的店鋪銷售保健品,這些保健品為假冒其他廠家名稱和地址的品,檢測出其中有西地那非分。法院認定,龍某某的行為構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龍某某自首并認罪悔罪,法院依法作出了從重罰的判決。

以上四起案例展示了麗江法院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嚴厲打擊和保護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決心。這些案例的公開發布將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誠信經營,為全社會營造安全的食品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