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新一期食品安全檢通告,涉及5類食品313批次樣品,檢出不合格樣品6批次。其中1批次“弋江”大曲酒酒度不合格。通告顯示,蕪湖市三山經濟開發區昆江時代城市超市店銷售的、標稱安徽馬頭墻酒業有限公司(蕪湖)生產的“弋江”大曲酒(500mL/瓶 酒度:42%vol,2020-04-10),酒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資料顯示,酒度是酒類產品的一個重要理化指標,含量不達標主要影響產品的品質。酒類中酒度未達到產品標簽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個別企業生產工藝控制不嚴格或生產工藝水平較低,無法準確控制酒度;也可能是生產企業檢驗未檢定或檢驗過程不規范,造檢驗結果有偏差;還可能是包裝不嚴造酒揮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