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發生的事讓我深警醒,必須記錄下來:一位患者被確診患有肺結核,痰抗酸檢查顯示。在住院期間,據病,我們給予了利福平、異煙肼、乙胺丁醇及吡嗪酰胺等抗結核病治療20余天,出院后按照抗結核病治療原則,經患者同意,我們選擇了FDC方案進行治療。

然而,一周后患者出現了藥肝損傷,肝功能檢查顯示轉氨酶超過1000u/L,表明肝功能到了嚴重損害,患者再次被收院進行治療。經過兩周的還原型谷胱甘肽、甘草酸苷治療后,今天早上再次檢查肝功能,轉氨酶已經降至小于60u/L。醫師結合患者的傳染、服藥經過以及肝功能的恢復況,擬定了利福平、異煙肼、乙胺丁醇的試藥觀察方案。然而,患者表示異議:“明知藥會傷害我的肝臟,為什麼還要給我使用抗結核藥?如果再讓我吃這些藥,我就要告醫師害我。”

在此向同仁們分一下經驗!希大家能夠提供一些建議和想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