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活中,由于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患者人損害的事件。這些事故不僅給患者及其家屬帶來了巨大的神傷害,也給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帶來了法律責任和社會力。如何正確理醫療事故,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和質量,已為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案例回顧:2020年6月3日,11歲孩王孝佳因發燒、上吐下瀉等癥狀,被家人帶到安徽省舒城縣山七鎮衛生院就診。接診醫生未做進一步檢查,開了3瓶吊針,并讓家屬自行到藥房取藥。藥房工作人員未核對方單和藥品名稱,將氯化鉀注誤發給了王孝佳。王孝佳在輸過程中突然離世。警方調查發現衛生院存在方單篡改和藥品管理不當的問題。

焦點爭議:本案的焦點爭議主要集中在醫療事故的認定、責任界定和賠償數額的確定上。

焦點分析:據《醫療事故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需要同時備醫療活、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過錯和患者人損害三個要素。在本案中,王孝佳在衛生院接診療和輸,屬于醫療活在輸過程中死亡,屬于患者人損害。關鍵在于衛生院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據《醫療事故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過錯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等規定,違反診療規范、作規程等規定,違反職業道德、職業守等規定,以及其他不符合科學診療常識或者作常規的行為。

據本案的況,衛生院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和藥品管理方面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如未進行必要的檢查和診斷、未告知輸風險和后果、濫用藥品等。這些過錯行為與王孝佳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同時,王孝佳的病毒全心炎也是導致死亡的原因之一。然而,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即使患者本存在疾病,如果侵權行為使疾病惡化或加重導致死亡,侵權者仍需承擔責任。

在確定賠償責任和數額時,需要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質和程度。一般況下,衛生院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程度較高,應承擔主要責任;藥房工作人員的過錯程度次之,應承擔次要責任;王孝佳及其家屬的過錯程度較低,應承擔較小責任。的責任比例可參考鑒定意見中的原因力分配。

案件延:本案是典型的醫療事故案例,反映了我國基層醫療機構在診療管理、藥品管理、風險防范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了避免類似的醫療事故發生,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

1.加強醫務人員的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療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2.完善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診療規范和作規程,確保醫療活的合法和規范

3.加強藥品管理,確保藥品的質量和安全,加強藥品核對和發藥環節的監管;

4.加強醫患通,提高患者對醫療活的知權和選擇權,減醫療糾紛的發生。

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可以有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提升醫療服務的質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