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已經實現了DRG/DIP實際付費地區的實施況來看,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初步取得了預期效果。該改革有效控制了醫療費用支出,特別是住院費用的持續快速增長態勢,使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減輕,群眾就醫獲得明顯增強,同時也提高了醫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參與改革的醫院積極開展部細化管理,初步實現了醫院高質量發展、醫保高效能治理、患者高品質就醫三方共贏的目標。
然而,隨著DRG/DIP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深推進,一些不和諧的聲音也開始出現。一些人將醫生收下降歸咎于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通過一些似是而非的“邏輯”來挑起醫生甚至患者對改革的不滿緒。如果這種況得不到及時糾正,將會阻礙改革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有必要澄清是非,以正視聽。
首先,DRG/DIP付費并不必然導致醫療機構的醫保基金分配額減。實際上,所有已經全面實施DRG/DIP付費地區每年用于分配的醫保基金總額不但沒有減,反而是逐年增加的。因此,實行DRG/DIP付費并不會導致醫療機構的醫保基金分配額減。一些醫療機構出現醫保基金分配額減的況,更多是因為這些機構未能及時適應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而非改革本的問題。
其次,單個病例費用超標不應為扣減醫生績效工資和獎金的理由。DRG/DIP付費的醫保支付標準已經考慮了不同病例的費用差異,因此超出標準的費用本已經在政策設計中得到考慮。此外,對于特殊況下的高費用病例,也有特殊的保障措施。因此,將超標費用歸咎于醫生并扣減其績效工資和獎金是不合理的。
關鍵在于建立與DRG/DIP付費相適配的激勵約束機制。將超標費用轉嫁給醫生會帶來一系列嚴重后果,包括醫生為了避免扣款而選擇推諉病、減服務等,損害患者權益;醫生的臨床能力和技水平可能停滯不前;醫院整技水平停滯,影響醫療服務質量和聲譽;醫保支付標準無法真實反映治療費用本,影響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
面對DRG/DIP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大勢,醫院應采取措施,加強部管理,建立與付費方式相適配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醫療技水平,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降低運營本,提高整收益。而不是簡單地將責任轉嫁給醫生。這也符合國家衛健委等部門的要求,不將醫務人員的薪酬與業務收掛鉤。
總之,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初見效,但應澄清醫生收下降與DRG/DIP付費的關系。建議醫院加強部管理,建立合適的激勵約束機制,幫助醫生合理醫療,在支付方式改革中立于不敗之地。敬請關注第二屆CHS-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大會,了解最新進展和專家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