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局于2月1日發布了《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服務規范(1.0版)》,該規范對采購平臺和藥企進行了雙向約束。在新規中,對于招采平臺的政務理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態申報、集中理,辦理頻次省級確定,而且要求集中理時間15個工作日,同時要求集采平臺在5個工作日辦結資格認證、資料提等工作,這將大大提高藥企的辦事效率。對藥企而言,約束主要現在合規方面,尤其是在附件中藥企提的承諾函要求上。該承諾函名為價格和營銷行為的信用承諾函,要求藥企必須做出12項承諾,其中9項是對藥企行為的約束,另外3項承諾容是承諾接醫保部門的罰并采取相應的彌補措施。這些約束規定包括不得給回扣、不得虛開發票等套現洗錢、保證藥品供應等,而且還增加了很多新的容,如專利方面的規定、掛網藥品價格的均衡承諾等。藥企還必須管理好代表和代理商,并且承諾為代表和代理商的任何違規行為擔責,并且有失信行為還要積極主上報。新規還列舉了9項止行為,其中包括不得給予回扣、不得虛開發票及其他形式虛構服務套現洗錢行為,不得縱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供應牟取暴利等等。此外,藥企還做出了3項承諾,包括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接信用評級和置措施等。這些新規的出臺,對藥企的經營行為和合規要求提出了更高標準,也提醒藥企需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