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發布了《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該通知對診所的診療科目、人員配置、房屋設備等方面做出了規定。據通知的要求,診所的診療科目應當與注冊于該診所執業醫師的執業范圍相一致。

通知明確了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設備要求,要求至設有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此外,診所從業人員要求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醫師方面,至有1名醫師需要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并且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五年。每增設2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增加1名口腔醫師。對于設有4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診所,至要有1名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在護士方面,診所至需要有1名注冊護士。每增加3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增加1名注冊護士。

關于房屋設備,通知規定設有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診所,建筑面積不于30平方米;設有2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診所,每臺建筑面積不于25平方米。此外,診室中每口腔綜合治療臺的凈使用面積不于9平方米。房屋的設置要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充分滿足醫療需求。

通知還對診所的設備做出了要求,包括基本設備和急救設備。基本設備包括固化燈、超聲潔治、空氣凈化設備、高滅菌設備等。急救設備包括氧氣瓶(袋)、開口、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等。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單元設備包括牙科治療椅、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吸唾裝置、三用噴槍、醫師座椅、病歷書寫桌、口腔檢查械等。診療械要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此外,診所還需要配備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對于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以不配備相關設備。

最后,診所需要備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同時,診所還需要備門診電子病歷系統,并與所在地診所信息化監管平臺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