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健康部門于2023年發布了《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責任清單》的通知。這一清單的制定旨在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系的決策部署,并滿足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系的意見》的要求。通過該清單,旨在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的公共衛生職責,推醫療機構有效履行傳染病預防控制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該清單主要包含以下容:

一、傳染病預防控制組織管理要求:醫療機構應立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領導小組,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各崗位職責。醫療機構還應接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的技指導、檢查考核和業務培訓等。

二、傳染病監測與信息報告管理:醫療機構應建立傳染病疫信息監測報告管理制度,由醫師或其他承擔相應職責的醫務人員擔任傳染病責任報告人,并按規定填寫和保存傳染病報告卡或電子傳染病報告卡。

三、傳染病流調與疫控制:醫療機構應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傳染病相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樣本采集和轉運、檢驗檢測、病原學鑒定等工作。同時,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進行流行病史采集,并采取相應的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措施。

四、傳染病救治防控:醫療機構應規范開展預檢分診工作,設置發熱門診,并在采取相應級別防護措施的基礎上規范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對于無法提供救治的患者,醫療機構應將其轉至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機構。

五、預防接種:醫療機構應依法如實記錄疫苗流通、預防接種等況,并向全國疫苗電子追溯協同平臺提供追溯信息。同時,醫療機構應建立真實、準確、完整的疫苗購進、接收、儲存、使用等記錄。

六、傳染病防控能力提升:醫療機構應定期開展傳染病防治相關知識、法律法規和臨床技能培訓,并加強臨床醫師的公共衛生技能培訓。此外,醫療機構應與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加強人員流協作,并開展傳染病防治研究。

七、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承擔傳染病防控相關職責,同時按照衛生健康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的要求完其他傳染病防控工作。

通過印發《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責任清單》,可以更好地規范和加強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控工作,提升醫療機構的公共衛生職責,確保公眾的健康和安全。醫療機構應認真貫徹落實清單要求,加強培訓和研究,提升傳染病防控能力,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做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