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衛生監督”最近發布的消息,職業病是一個常常被忽視的問題,但職業忌證的重要卻很被重視。員工由于個差異的原因,患有職業忌的況比從事同樣職業危害工作的其他員工更容易患職業病。職業忌證是指當勞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疾病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發可能導致該勞者生命健康,構危險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用人單位需要通過職業健康檢查來發現職業忌證,以評估勞者是否適合從事特定工種的作業。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者。如果發現有職業忌的況,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者從事其所忌的作業,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在與員工簽訂勞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有責任如實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信息。

對于有職業忌證的員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他們從事其所忌的作業,必須進行崗位調整。衛生監督部門提醒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勞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保護勞者的健康權益,并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