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發布的一則罰公示引發了廣泛關注和爭議,某口腔門診因使用超過期限的11臺牙科綜合治療機對患者進行治療,被罰款26.5萬元。這一巨額罰款的力度引發了對牙椅過期問題是否應該被如此罰的討論。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醫療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械使用單位不得使用過期、淘汰、淘汰的醫療械,否則將面臨沒收過期醫療械和違法所得,并被以相應的罰。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對醫療械使用單位以罰款是合理的。

然而,這一罰引發了一些疑問。首先,罰款金額是如何確定的?11臺超期牙椅被罰款26.5萬元,平均每臺罰款5.5萬元,相當于每臺牙椅價值的十倍多。這與其他類似案例的理方式不一致,有些患者只被要求進行經濟補償,而不是行政減免。這種差異導致了混和不一致

另外,超過牙椅實際使用期限可能標志著5年。一些口腔機構長時間未更換牙椅,有些甚至是節日牙椅。因此,以“過渡”為名而以重罰可能過于嚴厲。畢竟,醫療械的過期和國外的過期是有區別的。這引發了對執法部門是否存在嚴格執法的質疑。

為什麼專門選擇罰款某口腔診所,而不是對大醫院和基層衛生院進行同樣的檢查和罰?這引發了對監管部門是否存在經濟擔憂的質疑。在綜合考慮的況下,行政監管不應該只是簡單地進行裁減,而應更多地考慮況,并謹慎理。尤其在當前經濟形勢不樂觀的況下,過于嚴厲的罰可能會引起人們的不滿,甚至認為監管部門過度懲罰。

因此,監管部門在執法時應更加注重合法,避免不必要的罰款,而是采取更合適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這樣才能確保監管的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