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涂抹熒增白劑案:生產、銷售有毒食品行為到法律制裁
近日,淮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指稱被告人王某在蘆集鄉街道銷售有毒的豬。隨后,該局派出工作人員對王某銷售的豬進行扣押提取,并委托河南某檢測技有限公司進行檢驗。結果顯示,王某銷售的豬中含有非食用質熒增白劑。
熒增白劑是一種國家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質,其添加在豬中可能對消費者的健康造危害,甚至導致嚴重的食源疾病。據了解,王某為了防止豬皮發黃并給豬增白,將熒增白劑用水稀釋后,使用巾涂抹在自己售賣的豬上。
經淮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以依法懲。王某在被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節,依法可從輕罰。考慮到王某無犯罪前科,以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經社區矯正審前調查同意對其矯正,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最終,淮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罰金人民幣5000元。同時,王某在緩刑考驗期被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表明,對于侵害食品安全的行為,法律將予以嚴懲。保障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是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所在,同時也需要消費者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督與知識學習,以確保自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