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某超市經營的蘇式五仁月餅被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然而,該超市卻免于罰。據2021年8月30日敦煌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的樣檢驗結果顯示,該超市銷售的蘇式五仁月餅在大腸菌群項目上不符合GB/T 19855-2015《月餅》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該超市的經營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構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事實。然而,由于該超市能夠提供檢批次蘇式五仁月餅的進貨來源憑證,并且擁有合格的出廠檢驗報告,同時他們也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如實說明了進貨來源,因此敦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據相關規定決定對該超市免于罰。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但尚不構犯罪的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設備、原料等品。對于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可以以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許可證。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如果食品經營者能夠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那麼可以免予罰。但是,仍需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如果這種食品導致人、財產或其他損害,食品經營者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盡管該超市在本次食品安全問題上免于罰,但這并不意味著食品安全問題可以被忽視。對于食品經營者來說,確保所銷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標準是其應盡的責任。同時,監管部門也需要加強對食品市場的監督,確保食品安全標準得到有效執行,以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