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未確診導致患者中毒死亡,被判賠償責任

簡介:患者李士(66歲)在農藥噴灑后出現嚴重癥狀,包括腹痛、腹脹、皮疹和發熱等。住院治療了三天后,醫生初步診斷了可能的病因,包括社區獲得肺炎、菌癥和腹腔染。此外,還被診斷患有過敏皮炎和慢胃炎,并接了抗染和抗病毒治療。然而,由于病復雜,縣醫院決定向市醫院的染科尋求遠程會診,并建議患者轉院。市醫院在遠程會診后,做出了新的診斷。患者被診斷患有呼吸衰竭、膿毒癥、休克、腹痛、有機磷農藥中毒等多種病癥。被轉至市醫院的重癥醫學科治療,并簽署了病危通知書。然而,在當天死亡,未進行尸檢。

一個月后,市醫院向患者的親屬出了一份死因推斷證明。患者的親屬認為患者的死亡是由兩家醫院的醫療過錯導致的,并要求兩家醫院賠償損失。然而,司法鑒定中心表示無法得出明確的鑒定意見,法院決定不予理醫療損害鑒定委托。

一審法院認為,縣醫院未對患者進行確診,違反了首診負責制,應推定存在過錯。市醫院與患方簽訂了相關告知書,患者也自出院,患方對市醫院的醫療活沒有異議。患者的死亡證明上標明在返回途中死亡,患方也未對市醫院出的死亡證明提出異議。患者院前三天出現癥狀,沒有及時治療,自也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縣醫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市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患方和縣醫院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縣醫院未提供告知患者或其家屬的證據,違反了首診負責制。而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原則上由患方承擔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并且造了患者的損害。縣醫院不能證明其存在免責形,一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因此,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法律簡析:首診負責制是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旨在保證醫療服務的連續、有效和安全。對于患者的首診醫生來說,他們在一次就診過程中負責該患者的全程診療管理。患者的初診醫療機構、首診科室和首診醫師都應遵循首診負責制的相關規定。該制度要求保障患者診療過程中的連續,確保各個診療服務流程連貫、清晰。本案中,縣醫院未能保證患者診療服務的連續,違反了首診負責制。

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患方通常需要舉證證明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然而,在醫療機構存在特定形下,可以直接推定醫方存在過錯。本案中,縣醫院未能提供告知患者或其家屬的證據,因此可以推定其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縣醫院應承擔80%的責任,并判決其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市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