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當前嚴峻復雜的疫形勢,各地居民委員會紛紛向社區居民發出了關于疫封控的通知。然而,一些居民委員會在決定封控措施時超出了國家標準的范圍,給居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很多不便。本文將結合相關法律和疫防控文件,對居民委員會是否有權決定疫封控措施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建議。
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在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急措施,包括封閉可能造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對于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為指導各地在疫置中做好風險區域劃分,最大限度降低疫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影響,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還制定了《新冠肺炎疫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
據相關法律和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其職責是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疫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宣傳傳染病防治知識,組織居民參與社區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然而,居民委員會并非行政主,除法定事項外沒有其他行政管理職權。因此,居民委員會無權自行決定疫封控措施,只能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封控決定和命令,落實疫防控措施。
針對居民委員會在疫防控中的層層加碼行為,居民應當據最新的防控信息核查所在地的風險類型。只有高風險區才能采取“足不出戶、上門服務”的防控措施,高風險區一般以單元、樓棟為單位劃定,居民委員會無權隨意擴大范圍。如果發現居民委員會違反規定,居民有權要求出示相應的書面決定,并且可以依法維護自合法權益。
居民可以與居民委員會進行耐心涉,要求其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防控政策。如果相關決定是居民委員會未經居民會議討論擅自作出的,居民可以進行舉報并要求地方及時整改。在理封控期間的相關事宜中,居民應保持冷靜,關注公共事務及其背后的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居民委員會在疫封控中沒有權力自主決定措施,只能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封控決定。居民應當據法律規定和最新防控措施進行理應對,維護自合法權益。同時,政府部門應加大對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防止層層加碼的問題出現,確保防控工作的科學和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