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子通過視頻實名舉報了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神經科副主任黃某某,指控他利用藥控制手段,強迫兩人保持不正當關系,并揭了自己收醫藥代表賄賂的況。當地衛健委回應稱,該醫院已經在當地論壇上回應該問題,并確認部分舉報屬實。據規定,該醫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對相關人員給予黨紀分。然而,至今為止,醫院尚未公開涉事醫生的違紀事實,因此“黨紀分”是否意味著子的指控有誤尚不得而知。在此背景下,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醫學倫理與法律教授王岳接了《醫學界》的采訪,就醫生如何理與患者相的邊界提出了建議。

王岳教授表示:“由于事件的細節披得過,醫院沒有指出容和依據,因此我們無法判斷涉事醫生犯了哪些錯誤以及這些錯誤的嚴重程度,進而無法評判醫院的罰是否正確。”據原視頻,舉報人稱黃某利用患有神類疾病的況,通過騙和藥控制等手段強迫與他保持不正當關系。此外,黃某還多次在面前炫耀收醫藥代表賄賂和病人紅包的況。子稱黃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醫德敗壞,私生活混,并承諾舉報的容都是真實的。據常州市第一醫院網介紹,黃某是該院神經科的副主任醫師、碩士研究生導師,從事臨床神經病學工作二十余年,擅長腦管病介治療、帕金森病等神經系統變疾病和運障礙疾病的診治以及運障礙疾病毒毒素治療。然而,截至5月23日12時,黃某的相關資料和出診安排已被撤下。

王岳教授指出:“在不清楚事實的況下,我們無法對涉事醫生做出詳細判斷。如果存在使用藥控制他人,并違背他人真實意愿發生行為的行為,這可能構罪。此外,作為醫療機構的行政管理人員,如科主任、副主任等,如果存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也可能構相應的刑事犯罪,需要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他進一步指出:“如果是私生活混,這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它與猥、強質是不同的。猥和強是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而私生活混一般只涉及道德問題,不涉及違法。”他強調,作為醫生,應時刻注重與患者相的邊界。“醫生和患者之間信息是不對稱的,醫生于優勢地位,談對患者是不公平的。”王岳教授提到,一些國家對醫生在執業期間與患者、結婚的行為有相應的倫理準則進行約束。例如,荷華州醫學委員會曾對一名骨科醫生以5000元罰款,并要求他完專業界限培訓。原因是該醫生曾為現任妻子提供醫療護理,并在不久后確定了關系。王岳教授指出:“一些國家規定了一個窗口期,即醫療期結束后的一段時間,這是為了保證醫患關系相對平等。目前,我國的倫理準則和醫院的規章制度中尚未有類似的規定,這確實是一個潛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