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國家醫保局網發布了一份通知,涵蓋了行業最關注的兩個方面:醫藥集中采購和價格管理。該通知還提到,將加強醫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使其能夠穿到藥企層面。這意味著,醫保局將對藥企進行信用評價,并對不同等級的失信行為確運用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結果,以防止規避失信懲戒責任的行為。因此,藥企不能再將合規流于口頭。

此外,對于創新藥企來說,尤其需要關注的是,新藥獲批上市的定價方式將發生變化。從原來藥企自主定價,變像新冠藥一樣,需要在北京等六個地區提文件,列明研發本、生產本、管理費用等,以確定價格。雖然落地時間尚未明確,但趨勢已經出現,值得切關注。

醫保局表示,將繼續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采,并適時推進新批次藥品集采。目前已經進行到第八批集采,是否會有第九批和第十批集采還不確定,要視況而定。至于高值耗材集采,將按照“一品一策”的原則進行,并優先調整與脊柱類耗材集采相關的手價格,適時啟人工關節集采的全國統一接續。

除此之外,湖北省已經開始了第二批中藥集采,今年醫保局還表示將重點指導湖北擴大中藥省際聯盟采購的品種和范圍。此外,江西省將牽頭開展干擾素省際聯盟采購,廣東省將牽頭開展易短缺和急搶救藥省際聯盟采購。這些省級采購聯盟的任務將逐漸增多,未來可能會形不同省份負責牽頭一類藥品的集采,掌握這類藥品的全國定價權,這可能就是醫保局建設“全國統一開放的集采市場”的背后含義。

通知要求省級藥品集采重點關注未納國家集采的品種和未過評的品種,并從“填空”和“補缺”兩個維度擴大集采范圍,鼓勵對已有省份集采和價格競爭充分的品種開展帶量價格聯。到2023年底,每個省份的國家和省級集采藥品數累計達到450種,其中省級集采藥品應達到130種,涵蓋化學藥、中藥和生藥。此外,還要推更多省份開展普外科耗材集采和外診斷試劑集采,每個省份至開展一批省級耗材集采。

在集采規則方面,通知要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明的原則,防止地方保護、區分外資、關聯較小因素加分等對公平競爭產生影響的做法。同時,要加強對圍標、串標行為的監測和懲戒,并對不同等級的失信行為確運用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結果,以防止規避失信懲戒責任的行為。

醫院報量的準確關注,通知要求運用歷史采購量復核醫療機構的報量,提高報量與臨床實際使用的匹配度。對于“用而不報”、刻意報或接續采購報量明顯低于上一集采的況,要求在報量階段即要求整改或作出說明。此外,集采結余留用資金將與報量掛鉤,多報量多留用,報量留用,不報量不留用。

在新藥上市定價方面,國家醫保局出臺了價格形指引政策,要求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四川等六個省(市)做好新藥首發價格的理、定期評估和態調整等工作。這種定價方式不僅限于新冠藥,還包括其他新批準上市的藥品。文件表示,要探索穩慎有序擴大新藥進醫藥采購市場的首發價格形機制覆蓋范圍,鼓勵企業公開合理定價,并完善全周期的價格管理監督。這意味著,未來新藥上市后,將不再由藥企自主定價,而是據研發本、預計患者數量、生產本、管理費用等一系列本,與現有治療方案和國際價格進行比較,形新獲批上市藥品的價格。這種態定價值得創新藥企特別關注。

通知還強調,對漲價過高、過快的藥品將到重點關注,信用評價將懲罰到生產企業。醫保局要求對醫院藥品耗材采購價進行常態化監測,保障短缺藥的供應和穩定價格,并編制醫藥價格指數,拓展指數的運用場景和支持決策功能。對于漲價過快的藥品,要探索要素本測量。信用評價也被視為價格管理的重要手段,醫保局要求加強醫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進一步推信用評價向生產企業穿,并配合有關部門查辦重點案件,落實相應的置措施。此外,還要規范藥品的掛網撤網工作,撤網的藥品的原價格信息將保留三年并供國家和各省查詢。各省份要堅持守土有責,嚴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變更或規格包裝的更換等漲價行為。國家醫保局將對重點品種進行溯源,指導相關省份完善制度。同時,推進全國掛網價格信息的共,推省際間掛網藥品價格的查詢,對于價格異常上漲、價格總偏高或明顯高于全國低價的況,各省要及時進行函詢、約談和提醒,糾正不當的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