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發布了《關于印發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計劃的通知》,提出要完善核心要素管理與調整機制。病組和權重作為DRG(疾病診斷相關分組)的一級核心要素,到主要診斷及編碼、臨床路徑、新技運用、診療行為、藥品和耗材價格5個二級核心要素的影響。實施DRG支付方式改革后,加強對這些核心要素的研究,進而圍繞DRG核心要素推進運營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細化,無論對醫院還是醫保管理部門來講,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規范主要診斷及編碼填寫病案首頁時,因醫療診斷選擇的細微差別造的編碼差異,將使病例進不同的DRG組,從而導致DRG結算費用的差異。醫療機構在利益的驅下,可能存在“低碼高編”的傾向,國際DRG實踐中也已證實了“低碼高編”行為的普遍存在。隨著DRG改革的深,“低碼高編”行為會更加蔽。短期來看,“低碼高編”可能會給數醫療機構的部分科室帶來經濟回報,但從發展角度看,這種行為會給整個DRG系造很大傷害。從目前我國DRG改革實踐來看,疾病編碼準確率不高、主要診斷錯況較為普遍。對此,政策設計上,應抓當前改革“窗口期”,建立DRG線上實時監管系統,通過嵌智能審核規則引擎,將底層數據與監管數據庫相結合,構建DRG病組自審核模型,智能判斷并抓取潛在的違規行為。

合理實施臨床路徑不僅可以提升患者就醫驗,還能有效提高醫療效率、降低醫療費用,有助于醫院獲得醫保支付結余。臨床路徑與DRG支付方式有協同促進效應。與國外先有DRG再有臨床路徑不同,我國臨床路徑與DRG并非天生的互相匹配,因此,應積極完善DRG相關臨床路徑的診療流程和費用標準,據DRG付費標準和診療規范,對現有臨床路徑進行校驗。依照DRG分組原理,結合臨床實際,按類型、病、病程,細致分析不伴合并癥與并發癥的DRG病組數據及收費明細,建立住院時間與診療項目標準范式,同時,據不同病、不同治療方案、不同合并癥與并發癥,設置多個路徑,制定更多符合臨床實際、可較強的臨床路徑。

一些新技的運用也能降低診療本,提高醫保資金使用效率。國際經驗表明,醫保基金對符合條件的新技給予額外支付,醫院與醫保共同承擔使用新技的經濟風險,能有效促使醫院謹慎選擇和使用新技。目前,我國對臨床試驗階段的新技不納DRG支付范圍。對完市場準的新技,需要向醫保部門申請對應的ICD-9-CM-3分類代碼。在DRG相對權重的測算上,建議從使用醫院費用數據向使用醫院本數據過渡,選取一批基礎較好的醫院按年度上報本數據,從而更科學合理地將新技DRG支付系。

從醫保基金運行的角度分析,DRG結合總額預付制度,能將統籌區域的醫療衛生費用增長控制在合理范圍,達到抑制過度醫療、緩解醫療服務供需矛盾的目標。但DRG作為一項既定規則,難免存在矯枉過正的風險,對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及服務質量也會產生較大影響。醫務人員可能會選擇規范醫療行為、控制醫療本、提高床位使用率、短平均住院日、提高醫療技水平等方式優化診療行為,也可能會通過高套編碼、挑選和推諉患者、分解住院、將部分費用從住院轉移到門診等不合理方式來獲得更高的補償,損害患者的健康權益,不利于醫療技的持續發展。因此,在制度設計時,DRG付費不能簡單、機械地以歷史數據作為唯一參考,還應配合制定嚴格的臨床路徑,并結合地域差異、醫療機構等級等諸多因素,開展DRG病組本核算,將監管重點從醫療費用控制轉向醫療費用和醫療質量雙控制,實現醫療費用結算從部分審核向全面審核轉變,將醫保監管延到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上。

藥品和醫用耗材通過集中帶量采購,價格大幅下降,有利于醫院實現DRG結余。國家醫保局在《關于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中提出各地應采取措施,在兩年時間,逐步調整支付標準,使其不超過最高中選價。耗材價格調整后如何實行DRG付費也給出了明確的原則,即開展按病種(病組)等方式付費的地區,在確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集采降價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調相應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這意味著,在DRG試點地區,集采第二年與耗材相關的手支付價格可能將面臨明顯下調,迫使醫院使用集采中選產品或價格相同的未中選產品,高值耗材的醫保支付價格將實際落地。藥品、耗材集采實施之后醫保基金結余留用等機制,會對DRG醫保支付產生推作用。醫保部門應將藥品耗材集采與DRG支付標準的形與調整相結合,進一步形政策之間的協同。

總的來說,國家醫保局提出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計劃對醫療服務的提升和醫保支付的管理都有重要意義。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醫療機構的實際況和患者的利益,同時加強監管和科學研究,以確保醫療系統的穩健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