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了《藥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辦法(試行)》,旨在進一步規范藥臨床試驗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辦法》明確了試驗機構監督檢查的三種類型,包括日常監督檢查、有因檢查和其他檢查,并鼓勵將不同類型的檢查結合進行。此外,《辦法》還強調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切實履行藥臨床試驗的相關責任,當授權他人承擔臨床試驗相關工作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程序,并采取措施實施質量管理,加強信息化建設。研究者應監督所有授權人員依法依規開展臨床試驗,確保執行試驗方案,履行工作職責,保護試者權益和安全,同時確保試驗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靠。
《辦法》還規定了不同檢查結果的理方式。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的試驗機構或試驗專業,藥監部門要求其暫停新開展藥臨床試驗;對不符合《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及其他不適宜繼續承擔藥臨床試驗的機構或相關試驗專業,將取消其備案資格。
《辦法》共分為6章44條,包括總則、藥品檢查機構和人員、檢查程序、檢查有關工作銜接、檢查結果的理以及附則等容。該辦法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記者吳倩)來源:健康報版權與免責聲明:本網所刊登文章,除原創頻道外,若無特別版權聲明,均來自網絡轉載;如對稿件和圖片等有版權及其他爭議,我們將核實況后進行刪除。聯系郵箱:zhongwangshixu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