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復妊娠丟失是一種令人痛苦的妊娠障礙疾病,影響大約2.5%試圖妊娠的據定義,反復妊娠丟失是指在妊娠20-24周之前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臨床確診的妊娠丟失,包括胚胎丟失和胎兒丟失。盡管該疾病的定義缺乏標準化,發病機制也不明確,并且臨床表現存在異質,這阻礙了對反復妊娠丟失的預防,但早期妊娠丟失的診斷相對簡單。

雖然功妊娠可能取決于產婦的年齡和既往流產的次數,但反復妊娠丟失夫婦的預后通常良好。反復妊娠丟失可能由染異常、子宮畸形、自免疫疾病和子宮功能障礙引起。盡管許多醫療干預的有效存在爭議,但現有的治療方法主要針對流產的假定風險因素。無論潛在的病因是什麼,夫婦們需要了解他們能夠抱嬰回家的機會有多大,并希診療機構能夠提供適當的支持,以減多次流產所帶來的心理負擔。

未來的研究必須探究反復妊娠丟失的發病機制,并在設計良好、樣本量充足的臨床試驗中評估新型診斷和治療方法的效果。妊娠丟失一般定義為胎兒在備生存能力之前的自發妊娠終止,即妊娠20-24周之前的妊娠丟失。據歐洲人類生和胚胎學會(ESHRE)和國生醫學學會(ASRM)的指南,反復妊娠丟失被定義為兩次或兩次以上臨床確認的妊娠丟失。需要注意的是,異位妊娠和葡萄胎不包括在反復妊娠丟失的定義中。關于是否將非連續妊娠丟失或生化妊娠納反復妊娠丟失的范疇存在爭議。此外,流產的孕周上限取決于各國法律對胎兒生存能力的定義,因此在不同國家的定義也有所不同。

反復妊娠丟失被認為是一種疾病,需要醫療干預,包括專設的早孕門診、對再次妊娠的調查,加強支持和監測。盡管有各種機制可能導致妊娠丟失,但反復妊娠丟失的病理生理學因母年齡和孕齡而異。常見的機制包括胚胎染異常,阻礙了母胎界面的進一步發育并導致出、痙攣和流產。還有許多與反復妊娠丟失相關的危險因素,包括子宮結構異常和自免疫疾病,但為什麼它們只影響部分妊娠尚不清楚。超過50%的婦未發現妊娠丟失的危險因素。早期妊娠丟失的發生率取決于檢測妊娠的方法。據估計,流產主要發生在妊娠的前三個月,其中50%的妊娠在臨床確認之前丟失,還有9-20%的妊娠在臨床確認后丟失。研究表明,妊娠12周后流產率急劇下降至約1%,這表明大多數妊娠丟失發生在著床后不久。

妊娠丟失的診斷依賴于自我報告(月經延遲和家庭妊娠檢測)和臨床檢測,包括清人絨腺激素(hCG)水平下降,道超聲檢查和組織病理學確認。由于反復妊娠丟失的潛在原因可能因胎齡而異,因此建議區分生化、胚胎和胎兒妊娠丟失。然而,據胎齡對早期妊娠丟失進行分層的預后價值尚不清楚,因此在研究中通常未報道。臨床上,通常會對妊娠早期和晚期的流產進行區分。

本文綜述了反復妊娠丟失的流行病學、危險因素和發病機制,并據循證證據評估了目前的治療方案,以及預防反復妊娠丟失的有效策略。在不同研究中,用于描述妊娠丟失類型和模式的語經常不一致。據2017年ESHRE的指南,建議使用“反復妊娠丟失”來表示該疾病,并使用“復發流產”來描述確診的宮妊娠的反復丟失。流產的表現形式非常多樣,一些小組提出,非可視化妊娠丟失(例如生化妊娠丟失和位置不明的妊娠丟失)應與流產區分開來。流產可以細分為空囊、卵黃囊(含卵黃囊但無胎心)、胚胎(<妊娠10周)和胎兒(≥妊娠10周)丟失。相比之下,死胎發生在妊娠20-24周后,如果妊娠孕周未知,則以350克的胎兒死亡來定義死胎。雖然ESHRE和ASRM的指南將非可視化妊娠丟失從復發流產的定義中排除,但有證據表明,它們對后續妊娠的負面影響與臨床確認流產相同。反復妊娠丟失可分為原發和繼發,原發指既往妊娠無活產,繼發指婦有過一次活產。本文只選取了部分文獻容,未經允許止轉載。

參考文獻:Dimitriadis E, Menkhorst E, Saito S, Kutteh WH, Brosens JJ. Recurrent pregnancy loss. Nat Rev Dis Primers. 2020 Dec 10;6(1):98. doi: 10.1038/s41572-020-00228-z. PMID: 3330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