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8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了一份公告,公開征求《關于加強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這份公告引起了筆者的注意,因為“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與部分地區實施的“醫保服務醫師資格”、“醫保協議醫師”、“醫保定崗醫師”、“醫保責任醫師”等管理措施在名稱和管理流程上非常相似。那麼,“醫保支付資格”是如何產生的?它與前述這些管理措施有什麼關系?為什麼要出臺這項舉措?
據《指導意見》,醫保支付資格是指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獲得相關人員提供的醫保服務后,醫保部門按規定進行醫保基金支付時的一種識別“狀態”。據服務協議,相關人員可以獲得醫保支付資格。有兩類人員可以獲得醫保支付資格,一類是在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醫藥服務的醫療類、藥學類、護理類、技類等衛生專業技人員,例如醫師、護士、檢驗師等。另一類是在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結算的醫藥服務的藥師,例如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等。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據違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記分,當記分累計達到一定分值后,可以中止或終止相關責任人員的支付資格和醫保費用結算。
關于“醫保支付資格”的起源,各地關于醫保醫師管理的依據都來源于“將醫保監管從醫療機構延至醫務人員”的措施。最早出現于2011年的醫改文件中,《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藥衛生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1〕8號)》提出了這一措施。隨后,2016年、2017年的文件也提出了將醫保監管延到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探索。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系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要求了協議管理和醫務人員的監管。超過20個省級行政區也明確將監管對象由醫療機構延至醫務人員。隨后,一系列文件相繼出臺,規定醫保經辦機構可以據定點醫藥機構的違約行為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或者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或醫保結算)。
因此,“醫保支付資格管理”是貫徹落實“將醫保監管延到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舉措。在醫保醫師制度探索時期,一些地區率先試行了醫保醫師制度,如北京市朝區和浙江省等地。這些地區通過積分制管理醫保醫師的服務行為,并將其納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和年度考核。隨后,在信用系建設試點時期,國家醫保局在全國遴選了一些試點城市,探索了醫務人員的誠信系建設。最近幾年,醫師等醫務人員的延監管走上了規范化建設的道路。一些地區通過地方政府規章明確了暫停醫保醫師醫保費用結算支付的措施。還有一些地區通過積分和協議形式明確了醫保醫師的管理模式。部分地區還將記分管理的對象擴展到醫保護士和藥師。
綜上所述,“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并不是橫空出世的新舉措,也不是一不變的“老古董”,而是在各地醫保醫師、藥師、護士管理等功實踐的基礎上進行集和深化,據醫療保障改革的新形勢而出臺的一項重要舉措。作為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產,它必然會引起社會各界的激烈討論。只要醫保部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改革原則和方向,這項舉措將在歷史浪中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