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關于住院和診療規范的重要規定。據該條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進行分解住院和掛床住院。分解住院是指醫療服務提供方將未達到出院標準的參保患者辦理出院,并在短時間因同一種疾病或相同癥狀再次辦理院,將本應一次住院完的診療過程分解為兩次及以上住院診療過程的行為。而掛床住院是指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長時間離開醫院或實際未進行相關診療。

據《條例》的規定,分解住院的況包括在同一所醫院以轉科治療形式為病人重新辦理出院手續的況,不符合出院標準而讓其轉為自費一段時間后再重新院的況,慢疾病患者非計劃在同一或不同醫療機構高頻次重復住院的況,以及其他分解住院的行為。而掛床住院的況包括參保患者在住院期間無固定床位或與其他人共用床位的況,沒有辦理離院外出手續但病人不在醫院的況,將不需要住院治療的患者進行住院治療,或為方便參保患者離院后繼續門診診療用藥而不辦理出院手續的況,以及其他可以認定為掛床住院的行為。

另外,據《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定點醫藥機構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進行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過度診療、過度檢查是指醫療服務提供方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診療項目或實施與疾病關聯不高的診療、檢查項目的行為。分解方是指應當在一次就診或一張方完的,故意分多次就診或分多張方完,以獲取更多服務費用的行為。超量開藥是指超過規定劑量開藥的行為。重復開藥是指醫療服務提供方違反臨床用藥指南或規則,為患者開多種藥理作用相同或作用機制相似的藥的行為。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定點醫藥機構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的要求。重復收費是指定點醫療機構對某一項診療服務項目反復多次收費的行為。超標準收費是指醫療服務收費標準高于相關部門規定的價格標準。分解項目收費是指定點醫療機構將一個項目按照多項目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行為。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定點醫藥機構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要求。串換是指將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的項目換醫療保障目錄的項目進行報銷,或將低標準收費項目套高標準收費項目結算的行為。

《條例》還明確了一些其他違規行為,包括為參保人員轉賣藥品提供便利、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基金結算、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虛假就醫、購藥、偽造、變造、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和其他有關資料、虛構醫藥服務項目、故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等。

以上是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關于住院和診療規范的重要規定進行的總結。這些規定旨在保障醫療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維護患者權益,促進醫療服務的規范化和有效。各地醫保部門應況,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并進行監督和管理,以確保醫療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