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I后出現痛的理方式有很多種,其中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包括栓形后冠脈痙攣導致的缺痛以及非缺痛。針對懷疑心源原因的患者,需要進行進一步的無創和有創檢查,以確定是否存在缺,并評估心絞痛的確切機制。在2018年發布的《經皮冠狀脈介治療圍期非口服抗凝藥臨床應用中國專家共識》中指出,PCI后不常規給予抗凝治療,除非出現其他需要使用抗凝治療的指征。在治療方面,對于有心外痙攣/收證據的患者,應使用鈣拮抗劑和硝酸鹽進行治療,使用劑量應以抑制短暫的心發作為標準。

在這種況下,我們需要深思考患者的死亡是否真的是難以完全避免的。一些患者在權威醫院接了一些置,但是在這種況下,我們需要評估外科手是否優于介治療,以及是否進行左右支分批理更加安全。在本案例中,醫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在對患者前告知中告知欠充分,未對替代治療方案及其風險進行告知,未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此外,前未更改氯吡格雷口服劑量,也是醫方存在的問題之一。雖然在診療過程中醫方采取了一些常規的理措施,但醫方的一些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

最終,法院判決醫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這個案例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深刻的教訓,即醫者在治療患者時務必慎重,對患者的病和治療過程要有充分的了解和考慮,以避免類似的醫療過錯發生。歡迎大家就這一話題進行討論,共同探討在醫療過程中如何更好地保護患者的權益。